广州市金小姐咨询广州追债公司王总团队:金小姐父亲去世五年了,前几天,李某找到金小姐,说金小姐父亲生前从他那里借了50000元钱,一直未还,要我还钱。对于此事金小姐并不知情。请问:债权人委托追债公司以后父债可以子还吗?
广州法制报记者咨询广州讨债公司法律顾问,回复如下:首先,要确认李某与你父亲之间是否存在50000元的借贷合同关系。为此,应当要求李某出具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相关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合同关系存在的,不认为李某与你父亲之间存在50000元的借贷合同关系。
其次,如果此纠纷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则李某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李某与金小姐父亲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你父亲逾期不还的,又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在两年内主张权利或者你父亲承认此债务,则此纠纷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李某的权利不能通过诉讼获得支持。如果李某与金小姐父亲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李某请求返还借款的时间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第三,如果李某与金小姐父亲之间确实存在50000元的借贷合同关系,也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时可能会发生父债子还的问题。委托正规要债公司合法处理债权债务纠纷问题。更多债权债务纠纷咨询请加广州收债公司王总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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