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导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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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中张某和朱某是同事也是朋友关系,之前有过一些关于业务方面的转账,但是在2019年的10月朱某向张某借了20万元,月利息三分。用于资金周转,张某二话没说就微信转过去了20万。现张某要求返还借款20万,但贺不承认是借款。
案件分析
民间借货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货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货合意,是否已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张某以民间借货纠纷起诉朱某,认为张某转账给朱某的20万元为借款,要求朱某偿还。但张某提交的证据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
朱某主张该笔20万元款项系支付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并提交了双方款项往来明细等证据,故张某应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货合意。现张某未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法院查明,张某与朱某之间无书面借款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朱某之间存在借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規定:入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市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货诉讼,被告抗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货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民间借货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货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货合意,是否已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用微信转账,没有欠款直接证据,导致法院起诉败诉,再次委托广州讨债公司,最终双方协商,只拿回了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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