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纠纷,夫妻需共同偿还吗?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别案例:张某与吴某是夫妻,吴某无固定收入,爱好赌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多次向朋友刘某借款赌博,先后借款高达52万,期间多以现金交易,后在刘某的强烈要求下,吴某于2011年初向刘某书写一借据,内容为”现吴某向刘某借款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正,借款期限为陆个月,我保证不找我老公张某。”,借据上有刘某亲自书写的银行账户及其本人签名。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请联系深圳追债公司本公司专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纠纷,企业债务,工程拖欠货款等疑难债务。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刘某向被告吴某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诸法院,并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吴某的代理律师提出涉案借款用于赌博的代理意见,即原告刘某明知前述情形仍予出借,故涉案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又未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巨款用于赌博或者原告刘某明知其嗜赌成性仍出借款项等事实。
一审法院对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并不予采纳,认为即使原告明知被告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但涉案债务并非因赌博而形成的赌债,因此仍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借据中的”我保证不找我老公张某”的约定则认定为被告吴某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构成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判决上述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张某应对被告吴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我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对该案提起上诉。
接到案件时,分析了案情,由于张某无法提供妻子吴某嗜赌成性的证据,再者要举证该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也有一定难度,且代理时该案已经在二审阶段,就算能提交证据,也过了举证期限,要让张某全面不承担该债务确实有些难度。
毕竟我国法律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原则,以确认为一方个人债务为例外,且例外情形必须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
经过阅卷以及查看相关法条,我将翻盘的焦点集中在”我保证不找我老公张某”这几个字眼上。
“我保证不找我老公张某”,即吴某已表明所借款项为其”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而债权人刘某对这几个字没有提出异议,且收取了该借据,并在借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以及身份证号码,表明刘某对于涉案的借款为债务人吴某的个人债务是明知且认可的。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有所区别。
所谓”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而”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由此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分为”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类型而已。”个人债务”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的事件在实践中也时常发生,或者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个人的挥霍欠下的债务,或者在双方闹离婚时,有一方为了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私下与第三人写下借据,让第三方起诉一方,并将配偶一方作为第二被告。司法实践的情形千变万化,无法一一详尽。
当发生这类事件时,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应积极收集共同生活时用于家庭生活的主要开支的相关证据,以便证明该等债务产生时,己方无共同举债之意,且未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李某诉被告戴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戴某、章某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依法公告送达。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某、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2年8月15日,戴某以经济困难为理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相应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借款。但之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现要求两被告共同连带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两被告共同连带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
被告戴某、章某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止,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协议书经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原告另持有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的《借据》及《收条》各一份,《借据》中约定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于2012年9月14日之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如借款人逾期还款还应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收条》内容为:"今本人戴某(身份证号:31010419550620****)收到李某现金人民币¥200000/(大写落贰拾万元正)。本人将于2012年9月14日前归还。"落款均由被告签名并加盖手印。
2012年8月15日,原告转账给被告20万元。
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于2008年5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再查明,原告就本案与上海
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代理费为6,000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公证书、借据、收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李某称虽然被告戴某在收条上写的是收到现金借款,但实际是转账给被告的。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借据、收条及汇款凭证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借贷关系,被告戴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戴某在借款协议书及借据中明确愿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及承担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由于原告主章的利息已到法定上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章权利,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戴某、章某共同承担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戴某、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和提供证据,以推翻原告的主章和相应证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某、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连带返还原告李某借款20万元;
二、被告戴某、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共同连带支付原告李某该20万元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戴某、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连带支付原告李某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1.48元(原告李某已预缴),由原告李某负担218元,被告戴某、章某负担4,603.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什么情况下夫妻个人债务可转变为共同债务?
1、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前所负债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以视为共同债务。我国倡导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如果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的,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
在道德上,一个人婚前的债务,在结婚之后就因该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法律上只有特殊的情况是可以由夫妻共同偿还的。首先是结婚了,双方自愿共同偿还。
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1、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
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前所负债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可以视为共同债务。我国倡导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的,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
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
在道德上,一个人婚前的债务,在结婚之后就因该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法律上只有特殊的情况是可以由夫妻共同偿还的。首先是结婚了,双方自愿共同偿还。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