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讨债公司:债务人质押与抵押区别!【质押】
一、质押种类
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二、允许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与抵押区别
1、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而质押的标的物是动产与权利;
2、抵押与质押对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有不同规定:抵押的标的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的标的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动产要交付占有,权利要交付权利证书。
【留置】
一、何时可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确定2个月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二、哪些合同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缆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此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定金】
一、定金数额的限制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成为应付款的组成部分,如没有履行合同,则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预付款的当事人,定金则不同,它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广州收数公司王总提醒: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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